(2015)芮大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学义与被告高林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义,高林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芮大民初字第34号原告:高学义,男,1954年3月1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高林涛,男,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原告高学义与被告高林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南北相邻,两家相邻的界墙为官墙。2014年2月,被告建房时,从界墙上下掉一半多,致使我房屋墙头流水渠损坏,后背墙在2014年8月份倒塌,修复费用大致为8500元,事发后我多次找村委会调解此事,被告拒绝调解,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850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为本院提供的有宅基证一份(复印件)。被告辩称:我建房时取掉房屋建筑之内属于我一半界墙属实。原告的房屋后背墙为土坯墙,已有二十余年,原告后背墙倒塌的原因是因为多年雨水侵蚀,引起水渠裂痕,而原告却不认真修复,终因2014年8月份,连续下雨半月之久,造成原告后背墙面坍塌。因此,原告房屋后背墙坍塌都是原告不负责任、年久失修造成的,与我没有任何牵连,所以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南北相邻,原告居南,被告居北。2012年被告将与原告相邻属自己的半壁界墙取掉,而后用砖做起建筑了门房。2014年8月份,因下雨15天左右,期间原、被告东西走向的院墙及原告房屋的后背墙倒塌。2014年10月份,被告将界墙做起。庭审中,原告称其房屋后背墙倒塌,是因为被告建房拆掉界墙,致其房屋后背墙与界墙之间的流水渠道损坏,遭到雨水侵蚀,致其后背墙坍塌。被告否认,并言明原告后背墙倒塌的原因是原告不积极修缮,遭到连阴雨的侵蚀再加上年久造成的。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当庭表示,欲申请鉴定其后背墙倒塌的修复费用,未申请鉴定其后背墙倒塌的原因。至今仍未递交书面申请。综上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房屋后背墙倒塌的原因,是否是因为被告建房拆掉半壁界墙损坏其流水渠道而造成的,原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起诉被告的理由不充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学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小波审 判 员 刘保太人民陪审员 何会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