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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吕素珍与陈广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素珍,陈广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吕素珍,女,192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陈广修,男,194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蚌埠市黄山小学退休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广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广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广修银行存款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