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吕素珍与陈广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素珍,陈广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吕素珍,女,192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陈广修,男,194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蚌埠市黄山小学退休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广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广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广修银行存款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