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赖林富与陈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林富,陈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227号原告赖林富,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7411。被告陈振威,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275。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林富诉被告陈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赖林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赖林富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洪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