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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赖林富与陈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林富,陈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227号原告赖林富,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7411。被告陈振威,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275。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林富诉被告陈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赖林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赖林富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洪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