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法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仝会娟与王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法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仝会娟,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泗县。被执行人:王亚,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泗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29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于本2015年2月28日偿还仝会娟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5月1日归还仝会娟4000元。如果被告逾期履行,将按30000元向原告支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亚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仝会娟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2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