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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汪正荣与东阳市大联腾龙红木家具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荣,东阳市大联腾龙红木家具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856号原告:汪正荣。被告:东阳市大联腾龙红木家具厂。经营者:江龙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正荣与被告东阳市大联腾龙红木家具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正荣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