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戴明娟与泮金泸、张美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明娟,泮金泸,张美娇,仙居县美娇美容保健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戴明娟。被执行人泮金泸。被执行人张美娇。被执行人仙居县美娇美容保健会所,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法定代表人:张美娇。执行担保人泮静,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仙商初字第96号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担保人泮静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个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崔哲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