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丹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丹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李某甲,女,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某乙,男,1991年4月17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预收300元,应退还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海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