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公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78号原告:宋某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委托代理人:李闯,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委托代理人:邢仲恩,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锋审 判 员 王福学人民陪审员 丛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