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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张XX,女。被告戴XX,男。原告张XX诉被告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立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晶波、人民陪审员韩晓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我于2012年3月5日借给被告现金5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被告出具欠据一枚。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戴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借给被告现金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被告出具欠据一枚。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被告负有偿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XX给付原告张XX借款人民币5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