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陵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孔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237号原告魏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孔祥同,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孔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