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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东广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东广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何启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潏,该司员工。被告广东广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陈国新,总经理。被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陈国新,总经理。被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法定代表人陈国新,总经理。上述三被告管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招雪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国新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7日,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该公司股东会经讨论后决定放弃诉争标的613252.7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2.52元,减半收取后为4966.26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932.52元,多交的4966.26元经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麦嘉潮代理审判员  卢伟斌代理审判员  蒋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碧姬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