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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谢佩凤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40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人谢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接龙二路1号泉信百货内陆续非法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3至4期,每期接受30至40人不等的人员投注。于2015年3月底,被告人谢某又开始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在接受他人投注之后,被告人谢某用一式两联的单据记录好投注的号码和金额,白色联由其保留,并将红色联单据交给投注人员用于兑奖。2015年4月16日晚21时许,民警在抓获涉嫌投注人员张某和陈某甲后,在该百货内当场抓获非法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的被告人谢某与参与六合彩投注人员陶某甲、凌某、陈某乙、陶某乙,并在现场起获投注记录单145张(含当天接受52人投注的白色收据52张,金额总计人民币5928元)、空白二联收据三本共51份、圆珠笔一支、计算机一台和涉嫌接受投注所得现金4170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凌某、张某、陶某甲、陶某乙、陈某乙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佛公(顺)勘字[2015]431号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搜查笔录、起获经过、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员累计二十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扣押的赌资人民币417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所查明的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没收现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417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奔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