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隽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执行人隽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德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人要求暂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德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待执行困难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