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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红旗工业供销公司与瑞安市旋具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红旗工业供销公司,瑞安市旋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24号原告瑞安市红旗工业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进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传黄。被告瑞安市旋具厂。法定代表人金晓飞。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瑞安市红旗工业供销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旋具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瑞安市旋具厂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白莲村瑞莲路XX号厂房(产权证号:00××10)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红旗工业供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瑞安市旋具厂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白莲村瑞莲路XX号厂房(产权证号:00××10)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