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黄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黄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刘xx。被告黄xx。原告刘xx诉被告黄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邻居住,被告楼房建完后,往原告院内流水。原告找被告理论,被告妻子将原告的后院墙扒倒。被告前院墙超过原告的地界。请求退回原位,被告西房檐滴水不能流到原告的院墙上,赔偿扒墙损失。被告辩称,答辩人西房檐设有水槽,滴水没有流到原告院墙上。前院墙没有超占到原告的地域。因原告后院墙越界垒砌,答辩人扒掉其上面的一层砖,原告的请求显属无理。原告在界墙上抹黄泥,弄脏了答辩人的房体,给我们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的后院墙占用了答辩人的地域,一并予以解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邻居住,原告居西,被告居东。2014年春被告建二层楼房时,因西房檐滴水问题产生矛盾。2014年8月10日被告写下承诺书,刘xx在承诺书上也签了字。承诺书的内容为:采取措施保证西边房檐水不流向刘xx院内(措施为增加水槽)。现被告已按承诺在西房檐处设置了彩钢水槽。在原告垒后院墙时,双方又产生纠纷,2015年4月15日村干部去现场查看,认为刘xx垒墙石头确实有些超出。2015年5月25日村委会意见为:一、刘xx垒的后院顺墙“问题不大”两家可自行协商解决。二、黄xx已签保证书并做水槽,但恐大的雨雪存在危险。法庭通过现场勘查,原告所垒的后院墙及被告所垒的前院墙只超出数厘米,均未给对方造成实际妨碍。2015年农历4月初6上午10时许被告妻子张xx将原告所垒的水泥砖墙扒掉数层,其长度为6.5米。2015年6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庭审中关于滴水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安装二个水漏子。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议书、承诺书、介绍信、勘查笔录、照片载卷。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相邻居住,本应相互理解与包容,公共营造和睦的相邻关系,而不应斤斤计较,互不相让。被告的西房檐滴水已写下承诺书,并已按承诺兑现,且原告也承诺书上签字,故现在阶段应维持现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安装2个水漏子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日后因水槽陈旧腐坏不能发挥作用,大的雨雪存在危险可另行起诉。原告所垒的后院墙及被告所垒的前院墙因均未给对方造成实际妨碍,均可维持现状。被告方扒毁原告家后院墙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赔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赔偿数额确定为4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xx赔偿原告刘xx扒墙损失400元(该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鹏翼审判员 徐晓华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