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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商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与刘婷婷、李钦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婷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李钦明,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婷婷,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号。负责人:魏会敏,行长。委托代理人:解彬,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钦明,无业。原审被告: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发科,主任。委托代理人:盛士东,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婷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婷婷,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解彬,原审被告李钦明,原审被告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盛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马士军代理审判员  翟雪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皮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