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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商嘉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诉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左商嘉初字第176号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文正,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振,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范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文正、王振,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2013年7月15日签订了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35KV变压器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HZQ2500-2013-D-003,合同总值960000元;合同结算方式为:1、定金100000元在合同签订设备基础图等技术资料交付确认后支付;2、发货款480000元在卖方具备发货条件通知买方提货,在发货前10日内支付;3、调试款290000元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运行一个月后支付;4、质保金90000元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带负荷运行一年设备无质量问题或货到买方现场十八个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两者以先到期为准。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交付义务,但被告在付了10万元定金和48万元发货款后,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截止目前仍欠款38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8万元,承担违约定金5万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拖欠原告38万元货款的事实和向原告支付38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不应当承担5万元违约定金的责任。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对主张的事实、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合同一份,证明目的:原被告存在变压器买卖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96万元,证明目的: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义务;三、银行付款凭证,证明目的: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10万元以及48万元发货款,下欠38万元货款;四、征询函,证明目的:被告拖欠原告38万元货款。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合同一份,证明目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质证,均已收集在卷。对原告提交证据三性被告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合同中未约定违约定金,被告不应承担5万元的违约定金。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定金是法定违约金,被告拖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理应向原告承担定金违约的责任。对双方争议的5万元违约定金的问题,本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10万元定金,合同总标的为96万元。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尚有38万元未能依约向原告支付。双方合同的总标的为96万元,未依约支付38万元,未履行部分占总标的的39.6%。本院认为,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全部货款,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出售变压器并获取货款,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依约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当按照其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率承担违约责任,即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96万元的违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万元并承担3.96万元的违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负担78元,被告负担37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道尔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