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立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