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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勋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中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美的电子工业园1号厂房1层综合办公区域)。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勋贤,北流市新荣镇冯生家用电器店业主。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勋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根据前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冯勋贤应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另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冯勋贤自动将应承担的案款3350元缴交到本院执行案款专户,至此,被执行人冯勋贤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陈一军审判员 徐明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明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