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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商水荣与童长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荣,童长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商水荣。委托代理人:余建友,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长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荣诉被告童长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水荣负担。审 判 员 徐小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方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