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商水荣与童长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荣,童长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商水荣。委托代理人:余建友,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长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荣诉被告童长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水荣负担。审 判 员 徐小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方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