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方绪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035号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龙洋商贸大厦内,组织机构代码:73398842-3。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洪明,重庆君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方绪锐,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绪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6.00元,减半收取5183.00元,由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冉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