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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蔡某富复制、贩卖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73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富,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钱某辉,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2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富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富及其辩护人钱某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到被告人蔡某富所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某街45号后面手机批发配件店内检查,查获储存有淫秽色情影片的电脑主机和移动硬盘,被告人交代称已下载贩卖约40部淫秽色情影片,获利人民币20元。经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被告人所持有的电脑主机及移动硬盘中《高清尤物。3gp》等7880部属淫秽片,《黑暗圣经(4)[三级动画片]2.3gp》等233部为色情片。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的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富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偶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蔡某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深龙检公诉量建【2015】285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蔡某富处以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富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电脑一部、目录本九本、移动硬盘三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温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