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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年5月29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菊花、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S312线由东往西行驶至隆回县金石桥镇金南村5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郑某某相撞,造成李某、郑某某受伤。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1、案发后,经隆回县金石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贺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于2014年5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贺某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计140000元,取得了李某的谅解;2、隆回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贺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郑某某的证言;证人贺某海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贺某某到案后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侦查机关已对其取保候审,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贺某某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谭显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