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韦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5月16日被原广东省番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2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2009年4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韦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黄蜂”,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朱文权,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韦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翠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韦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文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至3月3日期间,被告人白某某、韦某某、黄某某伙同韦党恩、罗贞祥、梁成伟(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石马村委会白屋仓村地堂竹棚内开设赌场,招引社会人员孔某等人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白某某负责“撑场”、拿“水钱”和分配“水钱”等工作,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专门从事撑场的工作,期间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约60000元。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参与赌场抽取“水钱”的分成。2015年3月3日,接报的公安民警在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石马村委会白屋仓村地堂竹棚内捉获被告人韦某某和黄某某,并当场起获赌资人民币4540元、赌具扑克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韦某某、黄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111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孔某、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韦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韦某某、黄某某在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并处罚金。三名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意见,但是均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白某某当庭提出自己没有拿“水钱”,每次都是最后才到赌场的,才做了6天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分别于2015年2月20日、2月23日参与该赌场并负责“撑场”工作,被告人白某某在两人之前加入该赌场,并负责“撑场”、拿“水钱”和分配“水钱”等工作。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同时有证人孔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的证言印证,且被告人白某某庭前也供述自己在该赌场中拿“水钱”、“撑场”,故被告人白某某当庭翻供无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韦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韦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某某、韦某某、黄某某先后参与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白某某负责“撑场”、拿“水钱”和分配“水钱”等工作,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专门从事“撑场”的工作,均具体实施了开设赌场行为,事后又共同分成,故不应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候予以区别对待。被告人白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被告人白某某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的同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给予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从轻处罚。由于本案聚众赌博涉赌人员较多,社会影响恶劣,故不适宜宣告缓刑。因此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以此为由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其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其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其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45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赌具扑克一副予以没收销毁。均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侯召星审 判 员 陈志锋人民陪审员 钟灵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家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