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征与严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征,严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303号原告徐征,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陆敏华。委托代理人陈卫隆。被告严媛媛,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征与被告严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已预缴),由原告徐征负担。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