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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绥中县某合作联社诉耿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某合作联社,耿某,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绥中县某合作联社,住所地绥中县中央路。法定代表人景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某,男,汉族,住绥中县塔山路文惠小区。被告耿某,男,汉族,住绥中县文化路。被告李某,女,汉族,住绥中县城郊乡西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某合作联社诉被告耿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中县某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中县某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缓交),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绥中县某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解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