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绥中县某合作联社诉耿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某合作联社,耿某,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绥中县某合作联社,住所地绥中县中央路。法定代表人景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某,男,汉族,住绥中县塔山路文惠小区。被告耿某,男,汉族,住绥中县文化路。被告李某,女,汉族,住绥中县城郊乡西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某合作联社诉被告耿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中县某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中县某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缓交),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绥中县某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解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