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广芝、王兆平等与丹江口市公安局、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行政确认、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李广芝(系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明均的妻子),生于1953年9月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王兆平(系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明均之子),生于1978年9月2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王雪华(系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明均之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5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委托代理人郑华芳,男,生于1973年2月21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县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丹江口市公安局。住所地:丹江口市沙陀营路265号。法定代表人盛玉涛,男,该局局长。被告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学余,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芝、王兆平、王雪华诉被告丹江口市公安局、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撤销一案,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行为,原告李广芝、王雪华、王兆平于2015年8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芝、王兆平、王雪华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芝、王兆平、王雪华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公安局、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原告李广芝、王兆平、王雪华负担。审判长薛金凤审判员罗冀雄人民陪审员汪明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