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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中科辉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武汉市中科辉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24号元辰国际大厦B栋902室。负责人陈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华频,该公司法务员工。代理权限: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上诉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发、接受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叶海,该公司法务人员。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同上。被告熊燕,女,生于1989年10月1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古塔河滨小区1栋501室。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汉良,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武汉市中科辉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中科辉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中科辉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中科辉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汉市中科辉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汪贺江审判员陈志标审判员宛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邓翘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