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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魏艳萍与被告陶霖、马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艳萍,陶霖,马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魏艳萍。被告陶霖。被告马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艳萍与被告陶霖、马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人民陪审员  徐雪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樱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