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魏艳萍与被告陶霖、马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艳萍,陶霖,马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魏艳萍。被告陶霖。被告马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艳萍与被告陶霖、马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人民陪审员 徐雪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樱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