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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2975何有龙与刘树军、刘长存、王庆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有龙,刘树军,刘长存,王庆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975号原告何有龙,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树军,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长存,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庆忠,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有龙诉被告刘树军、刘长存、王庆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有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树军、刘长存、王庆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有龙撤回对被告刘树军、刘长存、王庆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殿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