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告沈阳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465号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法定代表人:王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子尧,女,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吴玲玲,职务:董事长。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告沈阳鑫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佳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雅辉、人民陪审员齐丽华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彭佳妮人民陪审员 刘雅辉人民陪审员 齐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