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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立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梁世兴、黎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世兴,黎东明,杨月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立保字第41号申请人:梁世兴,男,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黎东明,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被申请人:杨月桂,女,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梁世兴与被申请人黎东明、杨月桂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以上述理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黎东明、杨月桂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平安二街九十九号一号楼东梯101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黎东明、杨月桂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梁世兴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平安二街九十九号一号楼东梯101号房屋。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莫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