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峰与张云芳、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邯郸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张云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883号申请执行人:张峰,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姜忠辉,莱州市文昌路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云芳,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范有彦,莱州市永安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责人:赵志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张云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峰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云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云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存款2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