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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伟与孙桦、周志刚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孙桦,周志刚,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孙桦。被执行人周志刚。被执行人殷华。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孙桦、周志刚、殷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1150元,未执行7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诸相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