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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一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旭东与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东,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378号原告杨旭东,男。被告武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东诉被告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东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旭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杨旭东预交),由原告杨旭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