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一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旭东与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东,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378号原告杨旭东,男。被告武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东诉被告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东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旭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杨旭东预交),由原告杨旭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