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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徐某乙。委托代理人俞建明。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建昌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徐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2006年8月4日,原告母亲李某与被告徐某乙经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同时判决原告由母亲李某负责抚养教育,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抚养费为每月250元。现由于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及原告年龄增长,消费性支出也相应的增加,被告负担每月250元的抚养费,已难以维持原告的日常生活所需,且原告实际所需的抚养费已远远超过原定的数额,同时被告的收入也已大幅增加。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从2015年1月1日起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为每月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徐某乙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原告起诉称被告收入大幅增加与事实不符,现被告的收入每月只有3000元左右。2、现被告生活条件十分困难。首先,被告父母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基本无经济收入,仅被告父亲每月需支付医药费300元。其次,被告已组建新的家庭并育有一个儿子,随孩子年龄增大,支出也相应的增加。第三,由于被告自己患有慢性乙型肝炎,会不定期发病,发病期间无收入来源,且工作也不稳定。同时被告自身也需支付医药费每月300元左右的,且后期还需大量医药费。第四,被告之前的住所系严重危房,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于今年改建新房,由于积蓄不多,还欠有大量债务。综上,现被告的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出额外的抚养费。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6年8月4日,原告母亲李某与被告徐某乙经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同时判决原告由其母亲李某负责抚养教育,由被告从2006年8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抚养费250元。被告与李某离婚后,原告一直随其母亲李某生活。现原告以物价上涨,被告承担的抚养费已难以维持原告的日常生活所需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为每月800元。案经调解无果。另查明,被告与李某离婚后,被告于2008年已再婚,并于××××年××月××日又生育儿子一名。近年来,被告徐某乙在单位上班,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其患有慢性乙型肝炎等疾病。同时其父母年事已高,也患有一定的疾病,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另又查明: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的抚养费3000元已付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06)萧民一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书一份、被告提供的户口薄一本、被告的出院记录一份、萧山区益农镇东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二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被告在与原告母亲李某于2006年离婚时,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每月的抚养费250元,已不能以满足原告现在生活水平的需要,被告所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理应予以增加。但在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的健康、收入、家庭经济、其他被扶养人状况等因素考虑,由被告从2015年1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原告的抚养费为500元为宜。故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某乙从2015年1月起至徐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支付方式:2015年的抚养费6000元,扣除徐某乙已付的3000元,余款3000元由徐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徐某甲以后每年的抚养费由徐某乙在当年的6月底前付清;二、驳回徐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如徐某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徐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洪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