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友诉胡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胡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043-1号申请执行人张友,男被执行人胡金龙,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2月2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80000元,利息62640元(以1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暂从2014年3月1日计算至2015年8月13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430元,案件执行费3725元,以上合计2497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金龙的银行账户存款2497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