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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45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