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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张某,干部。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