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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执字第00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德山与芮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山,芮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谯执字第00924-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山,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芮成军,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张德山与芮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芮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3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芮成军的银行存款11185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