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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文椿与陈文喜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林文椿,男,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俊模,男,住仙游县。被告陈文喜,男,住仙游县。被告郑国林,男,住仙游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56442-8,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城南新区C2小区1号地八二五南街西侧。负责人刘腾,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克贵、陈新芹,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椿与被告陈文喜、郑国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文椿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喜、郑国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文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二百二十八元五角(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文椿负担。代理审判员吴梅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余忆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