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38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结构代码:75622707-X。法定代表人:邓晓红。委托代理人何德君,系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亚,女,生于1986年7月8日,汉族,居民,住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小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