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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何书明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何堤口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何书明。被告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何堤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建国,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兴田,盐山县千童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书明与被告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何堤口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书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