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相书与周泽东、郫县世宏汽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宋相书,委托代理人徐超琼,被告周泽东,。被告郫县世宏汽修店,住所地:成都市郫县。负责人张灵,。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相书与被告周泽东、郫县世宏汽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相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相书承担。审 判 长 张耀元审 判 员 牛 果人民陪审员 王昌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