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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相书与周泽东、郫县世宏汽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宋相书,委托代理人徐超琼,被告周泽东,。被告郫县世宏汽修店,住所地:成都市郫县。负责人张灵,。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相书与被告周泽东、郫县世宏汽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相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相书承担。审 判 长  张耀元审 判 员  牛 果人民陪审员  王昌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