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贺影与毛志华、李嫦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影,毛志华、李嫦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484号原告王贺影被告毛志华、李嫦娥,原告王贺影诉被告毛志华、李嫦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贺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贺影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成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