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办龙潮村民委员会与梁杨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办龙潮村民委员会,梁杨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办龙潮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杨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国志,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杨桂,男,住湛江市市辖区。委托代理人:朱建林,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办龙潮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梁杨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案情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办龙潮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办龙潮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办龙潮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何昭峰审 判 员 梁宇妍人民陪审员 张宇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