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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行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雷定秀、唐盛珍诉泸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其他二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定秀,唐盛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泸行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雷定秀,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盛珍,女。上诉人雷定秀、唐盛珍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江阳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向建设单位核发的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经查,上诉人雷定秀、唐盛珍与地字第泸规路用(2013)-0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并无利害关系,二上诉人以原告资格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雷定秀、唐盛珍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詹 毅审判员  薛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