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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土荣、田志刚与田志刚、俞胜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土荣,田志刚,俞胜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金土荣。委托代理人:杨欣超、蒋淑娜,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志刚。被告:俞胜军。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惠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程海彦。委托代理人:吴闻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土荣诉被告田志刚、俞胜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土荣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志刚、俞胜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土荣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志刚、俞胜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土荣撤回对被告田志刚、俞胜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