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05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阳艳,吴美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美仪,阳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882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6-2号。被告吴美仪,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阳艳,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阳艳,吴美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肖秉文人民陪审员  余文莉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