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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宏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华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宏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华奥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407号原告无锡宏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凤威路2号(锡山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温元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阳、陆曦,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华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西侧能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欧阳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宏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华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宏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宏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宏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无锡宏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国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 萍 搜索“”